浦茂说法 | 最高法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以法治力量托起“银发尊严”
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比已达22%。如何使得迈入古稀之年、耄耋之年的老人晚年生活有保障、有尊严,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工作在人口老龄化加剧的当下显得愈发重要。
面对这样的社会现实,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以充分发挥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更好地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这些案例不仅是纸面上的判决,更是照进现实的温暖阳光——其中两件案例具有“尊重老年人自主意愿,依法充分满足老年人需求”的特点:在卢某申请指定监护人案中,人民法院积极正确适用意定监护制度,确保老年人能够按照符合自己意愿的生活方式安度晚年,满足老年人自身的养老需求。在徐某诉许某保管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制止子女无理阻碍老年人自主管理财产,充分保护老年人享有的财产权利。以上两件案例生动演绎了“老人意愿不容打折”的法治态度,是国家全力落实应对老龄化战略的法治注脚。
掌握“晚年自主权”,编织“法律安全网”
落实意定监护,尊重老年人自主意愿——卢某申请指定监护人案
【基本案情】
老年人杨某与其配偶未生育子女。杨某的配偶去世后,杨某由配偶之侄卢某照顾。经过公证,杨某与卢某签订了意定监护协议。该协议约定,杨某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卢某担任其监护人,管理杨某财产,安排其养老、就医等事宜。后来,杨某突发严重疾病,意识出现障碍。医院的诊断证明书载明杨某肾功能衰竭、心力衰竭;卢某提交的视频光盘显示,杨某已无法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经卢某自行委托鉴定,鉴定结论为杨某系重度失能人员。杨某户籍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意见确认杨某意识不清醒,长期生活不能自理,同意卢某担任杨某的监护人。卢某向法院申请:认定杨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卢某担任其监护人。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本案证据能够证明杨某已完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身的行为,应认定杨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杨某与卢某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经过公证,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根据意定监护协议约定,结合杨某住所地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卢某担任杨某监护人的申请应予支持。最终判决:认定杨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卢某担任杨某的监护人。
浦茂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对意定监护进行了规定,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本案中,杨某夫妇膝下无子,老年人杨某在其配偶离世后选择与配偶之侄卢某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在杨某重度失能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法院依据协议指定卢某担任杨某的监护人,这体现了现代法治精神对公民意思自治的尊重。
传统法定监护可能无法满足所有人的需求,而通过提前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明确监护人,老年人可以突破法定监护的局限,按照个人意愿自由选择监护人。相较于遵循“血缘优先”的法定监护,意定监护制度有利于充分尊重老年人自主意愿,周延保障老年人权益,能够有效破解“老无所依”的社会难题,让每个公民都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规划晚年生活。
意定监护制度的确立,犹如为老年人晚年生活编织了一张“法律安全网”,在减少亲属间因监护权产生的纠纷的同时,也将老年人对生命尊严的托付落到实处。
然而,实践中仍存在亟待突破的困境,不少老年人对意定监护制度不了解、不熟悉,导致产生实际需求时无法享受此项权利,引发监护困境。在此案中,法院按照老年人意愿,依法支持意定监护,彰显了意定监护法律制度的功能和价值,有利于社会公众积极认识、接受和用好用足意定监护,让“晚年自主权”理念深入人心,让更多老年人避免陷入监护真空困境,让晚年生活多一份保障。
自主管理“钱袋子”,法律构筑“防火墙”
老年人自主管理财产,子女不得无理阻碍——徐某诉许某保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高龄老年人徐某的老房拆迁后便同其子许某共同生活,并将70万元积蓄交给许某代为保管,同时明确表示该笔积蓄用于徐某自己日后养老就医。后来,徐某、许某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徐某不再希望许某代为保管积蓄,要求许某返还70万元。许某拒绝返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许某返还70万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许某系受徐某委托代其保管徐某的70万元积蓄。徐某虽系高龄老年人,但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权占有、管理自己的财产。徐某要求许某返还代为保管的钱款,许某理应及时返还。最终判决:许某向徐某返还70万元。判决生效后,许某主动向徐某返还了70万元。
浦茂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本案中,老年人徐某将70万元交予儿子保管的行为,本质上构成无偿保管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八百九十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当家庭矛盾导致信任基础崩塌时,老年人徐某可以随时要求儿子返还积蓄,儿子许某应当将其代徐某保管的70万元及时归还。
本案中高龄老人徐某的经历,正是万千中国家庭财产代管矛盾的缩影。现实生活中,不少老年人都有一定的积蓄或财产。由于种种原因,容易发生子女干涉父母自主管理、处分财产的情况,“代为保管”常被异化为“代为所有”,由此也引发不少家庭矛盾和纠纷。法律规定所划出的财产权利边界,犹如为老年人筑起一道“法律防火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享有自主管理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子女应当尊重和配合,不得无理拒绝和阻碍。
案件中70万元的返还不仅是数字的回归,更是老年人财产尊严的回归。人民法院判决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处分自由,既有利于彰显法律对老年人的权利保护,也有利于引导家庭成员树立正确的财产观念。子女所要做的,不是掌控父母财产,而是尊重其处分自由;不是代替父母决策,而是保障其选择权利。
结语
老年人群体在社会和家庭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突破老年人权利保障困境、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形成“敬老爱老尊老助老”的良好风气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浦茂律所在老年人赡养纠纷、遗嘱继承纠纷等领域深耕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与成功案例,可以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权益保障与个性化法律服务。我们始终以尊重老年人自主意愿为原则,通过专业法律方案帮助老年群体实现权益最大化,构建起“法律安全网”和“法律防火墙”,帮助老年人实现“老有所依,老有所安”,托起晚年尊严的重量,为“银发岁月”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