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茂说法 - 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司法解释出台,破解预付卡消费维权困境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已逐渐深入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餐饮住宿、美容理发、旅游出行、健身养生、家政托育、教育培训等各大生活消费领域都涌现出了“先付费后服务”的模式。经营者通过办卡送好礼、充值享优惠等给予额外利益的方式吸引消费者提前交费。
预缴充值的方式使经营者能够更快汇拢资金、缓解经营困难、增强客户黏性,也使消费者能够享受优惠折扣、体验更多服务。
然而,由于预付式消费领域的法律滞后和监管缺漏,“卷款跑路”、“霸王条款”、收款不退、转卡困难等问题屡见不鲜,使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关系中常常单方面承担资金风险,在纠纷发生后往往也难以有效挽回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为响应当今市场中消费者的切身需求,正式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图片截取自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解释》中的27条细则对预付式消费纠纷中的各类痛点一一作出规制,以正确处理保护合同自由和实现合同公平的关系,规范预付消费市场、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破解消费维权困境。
图源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
一、规制“霸王条款”
预付式消费的实质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建立的以多次兑付或持续性给付为特征的合同关系。经营者常常在预付式消费合同中设置不合理的“霸王条款”,使消费者在较长时间合同履行期限内的自由选择权受到限制。
对此,《解释》作出明确规定,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消费者有权“在七日内无理由退款”、符合法定情形时解除合同、补办记名预付卡、转让预付式合同债权。
七日内返还预付款本金:除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外,消费者可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这有效保护了部分受经营者过度劝诱、欺诈营销的方式吸引而购买预付卡的消费者的利益。
解除合同:若经营者“迁店”给消费者造成明显不便、无法按承诺提供不限次数服务、未经消费者同意让第三方替代提供服务等,消费者因此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转让预付卡:预付卡转让时,只需转让通知到达经营者即对经营者发生法律效力,预付卡受让人即享有原持卡人的权利,还可请求经营者对预付卡进行更名和修改密码。但转卡不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若以预付卡转让的名义让多名消费者行使本应由一名消费者行使的权利、损害经营者利益的,该转让不发生效力。
二、规制“卷款跑路”
预付式消费领域“卷款跑路”现象频发,消费者几日前刚预付费用,转眼经营者就“提钱跑路”,人去楼空,这极大破坏了现有消费市场环境的稳定性。
针对此种现象,《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外,《解释》第六条还明确了商场场地出租者的责任。若场地出租者未按要求对租赁商场场地经营者的资质进行形式审查,使消费者预付费用并造成损失,场地出租者应承担过错责任,这解决了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收款“跑路”后应找谁担责的问题。
三、破解维权举证难
预付式消费的形式往往是消费者直接向经营者提前支付费用后获得一张预付卡或于经营者处留档直接进行划扣,并不会签订书面的合同,这使得消费者在陷入纠纷时很难进行举证,自身权益无法切实得到保障。
《解释》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未就预付式消费订立书面合同,或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时,应当就合同内容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更是明确了控制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消费次数、消费金额、预付款余额等证据的经营者有提交证据的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经营者。
浦茂律所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时,务必了解商家经营情况,切勿冲动超前消费;不轻信商家口头承诺,尽量签订书面协议;保留相关预付费凭证,避免陷入举证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