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茂说法 | 未成年人在校受伤,学校是否必然担责?——最高法典型案例明确学校责任边界

2025-06-24 15:03:18 PMadmin 10

少年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的全面健康成长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构建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位一体”的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学校作为其中的重要一环,更要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健全学校保护制度,有效防范学生欺凌。在最高法近期发布的涉校园管理民事纠纷典型案例中,案例三明确指出“学校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校园暴力行为,需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


张小某诉蒋小某、某中学等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八年级学生蒋小某因口角争执将同学王小某击倒在地并骑坐其脖颈,持续对其用拳击打。张小某见状试图将蒋小某拉离,蒋小某却回身将张小某左眼击伤,经过鉴定,张小某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现张小某将蒋小某及其父母、某中学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审理法院认为,蒋小某作为八年级学生应当具备一定的辨别是非和控制情绪的能力,却在课间对同学实施殴打,并对出面劝阻的张小某挥拳相向,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具有主要过错,因蒋小某系未成年人,故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张小某面对校园暴力,能够出手制止,帮助同学,不仅并无过错,还应予以褒扬。某中学未对课间加以必要的严格管理,未做到及时发现和防止学生间的冲突加剧,亦应对本案的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致害原因及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判决蒋小某父母承担70%的赔偿责任,某中学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浦茂说法】

本案中,某中学作为专业的教育机构,在学生蒋小某殴打同学的行为持续期间,在有多名学生对此进行围观的情况下,一直没有老师发现该暴力行为并予以劝阻,事件发生时教师休息室内也没有班主任老师对学生的课间活动进行监督,学校在安保措施方面存在漏洞、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方面存在不足,所以需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校园暴力事件不仅会严重伤害受到暴力侵害的当事人学生的身心健康,更会对整个校园氛围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学校应当明确自身责任,强化教育管理职责,建立严格且完善的监督和保护机制,坚决遏制校园暴力、学生欺凌事件的发生。

学校需保障在校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并非所有的未成年人在校受伤事件学校都必须担责。典型案例中的案例一、案例二、案例四通过对以下三种情形中的责任认定明确了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情形一:学生在校下楼时自行摔倒受伤】

六年级学生赵小某放学下楼时从楼梯台阶上摔倒,带队老师随即联系家长并陪同就医,经医生诊断,赵小某牙齿受损、嘴唇挫伤擦伤。赵小某以监管不力为由将学校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小某摔倒受伤并非楼梯等设施场所本身缺陷导致,且学校已多次对学生进行了校园安全教育宣传,在楼梯、墙面等地方张贴了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并在事情发生后立即通知家长、陪同就医,赵小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学校存在过错,故法院判决驳回赵小某的诉讼请求。


【情形二:学生在正常玩耍时意外摔倒受伤】

一年级小学生张小某在与同学王小某玩耍时对其进行了推拉,导致王小某摔倒在地受伤。事发后,某小学立即将王小某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牙齿受损。王小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某小学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小学制定了规范的安全规章制度,教学中多次对学生进行了日常安全教育,专门安排值班教师巡视以维护校园安全。张小某是在正常玩耍过程中因无意的动作导致王小某受伤,某小学对该突发事件难以预料和预防,并在事发后已及时将王小某送医、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已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责任。


【情形三:学生在自发组织的课间文体活动中意外受伤】

某中学高三年级学生林小某在学校操场参加由学生们自发组织的足球活动,在倒地铲球时与对方队伍中防守的高一年级学生陈小某接触后倒地受伤。林小某以陈小某及其监护人和某中学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共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足球对抗比赛多人参加,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林小某参与案涉足球活动属于自甘风险行为。事发时林小某已满17周岁,系在午休期间与同学自发踢球受到人身伤害。某中学足球场验收合格,日常教学活动中重视法治教育,给学生以安全提示,事发后配合林小某解决相关事宜,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浦茂说法】

以上三个典型案例是以司法裁判维护学校正常管理秩序,支持学校正常组织、开展教学等相关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在学校中发生侵权事件,不能仅以事情的发生地点在校园内就认为学校必然承担责任,需要综合学校设施是否存在缺陷、是否存在安全提示标志、学校是否已进行相关安全教育、是否在事发后及时进行处置等因素进行判断,如果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已经在安全防范制度、安全设施场所、安全教育宣传、安全管理措施等方面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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