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大道社会公益发展中心 调解收费办法

2025-06-24 16:59:09 PMadmin 19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本中心的调解活动规范、有序、公正、高效地进行,帮助当事人妥善解决争议,根据本中心调解规则,当事人在本调解中心进行争议调解的,应向本中心交纳调解处理费用。

第二条 本中心调解收费由申请费与调解处理费两部分构成,调解处理费用原则上应按比例或约定由当事人分担。


二、自收调解案件

第三条 当事人主动向本中心申请进行案件争议调解的,申请费为500元/件,申请费可抵扣调解处理费,由申请人先行支付,该申请费不因任何原因退还,特殊情况经本中心批准的除外。

第四条 调解处理费按照争议标的金额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申请人应自收到本调解中心缴费通知之日起5日内将相应费用交纳之本调解中心指定账户。

第五条 根据案件争议标的金额,调解处理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58000元以下(不含58000元的),每件交纳500元;

(二)58000元及以上的,按照人民法院收取的全额诉讼费的40%收取。


三、受托调解案件

第六条 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委托本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的案件,本中心不再收取申请费。

第七条 若经本调解中心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本调解中心可向当事人收取相当于法院案件受理费或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的25%的调解处理费,特殊情况的除外。


四、附则

第八条 为进一步发挥本中心商事调解工作质效,减轻当事人纠纷处理成本和负担,本中心可根据案件实际承办情况,对调解收费在不超过以上标准的范围内进行一定调整。

第九条 本中心对本规则享有解释权,并有权根据调解工作实际开展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不时修订。


上海市普陀大道社会公益发展中心

202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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