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大道社会公益发展中心 调解案件接案分案流程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上海市普陀大道社会公益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调解案件接案、分案工作流程,提高调解工作效率与质量,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商事纠纷中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普陀区商事纠纷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本原则
调解案件接案分案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确保案件及时受理、合理分配,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二章 案件受理
第三条 案件来源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将案件委派至本中心进行诉中调解;
(二)当事人直接向本中心申请调解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商事纠纷案件;
(三)其他机关、单位主动提交或移送至本本中心,且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商事纠纷案件。
第四条 受理程序
(一)材料接收:本中心设立专门的案件受理渠道或指定专人负责接收案件材料。对于人民法院委派的案件,接收法院移交的案件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证据材料、当事人信息等;对于当事人直接申请或其他单位移送的案件,要求申请人或移送单位提交书面调解申请、身份证明、证据材料等。
(二)材料审核:受理人员在收到案件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案件是否属于本本中心受理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事人主体资格是否明确等。
(三)受理决定:经审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受理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受理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中心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本中心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三章 案件分案
第五条 分案原则
(一)专业化原则:根据案件类型、复杂程度,优先将案件分配给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调解经验的调解员;
(二)回避原则:调解员存在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解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三)工作量均衡原则:合理分配案件数量,确保各调解员工作负荷相对均衡。
第六条 分案方式
(一)随机分案:对于一般类型的商事纠纷案件,由本中心调解秘书按照随机分配的方式,将案件分配至特定调解员名下;
(二)指定分案: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涉及群体性利益案件、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案件,由本中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指定具有相应能力和经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三)协商分案:对于涉及多个专业领域或特殊情况的案件,可由本中心组织相关调解员进行协商,确定合适的调解员或调解小组。
第七条 分案程序
(一)案件受理后,受理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信息录入本中心案件管理信息登记簿,并对已受理的案件根据案件类型进行分类并对案件材料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如经审查后认为材料缺失以至于影响调解工作正常开展的,应当通知当事人进行补正。
(二)案件分配完成后,调解秘书应当向调解员发送案件分配通知,同时向当事人及相关单位告知调解员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八条 分案调整
(一)调解员在收到案件分配通知后,如认为存在不宜调解的情形,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本中心提出并进行说明,经本中心审核同意后,可对案件进行重新分配;
(二)当事人在收到《调解员告知书》后,如申请调解员回避,应在 3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本中心应在收到回避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决定回避的,应及时重新分配案件;决定不回避的,应告知当事人。
(三)如调解员因故无法继续履职的,应当在出现无法正常履职情形的2日内向本中心报备,由调解秘书从调解员名册中重新指派其他调解员并将调整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四章 工作纪律与监督
第九条 工作纪律
(一)受理人员、调解员、调解秘书在案件接案及分案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当事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案件信息、当事人商业策略等内容,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案件相关情况;
(二)不得接受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宴请、礼品或其他不正当利益。如有违反,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调解员资格等处理;
(三)不得拖延、推诿案件受理和分案工作,确保案件及时处理。因故意拖延、推诿导致案件错过最佳调解时机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中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监督与考核
(一)本中心理事会有权对本中心的日常工作及运营进行全面监督,各调解员、合规审核员应配合执行本中心监督检查工作的相关要求;
(二)本中心定期对案件接案分案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建立案件接案分案工作台账,记录案件受理、分案、调解进展等情况;
(三)将案件接案分案工作纳入调解员考核体系,对工作表现优秀的调解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当事人及相关单位对案件接案分案工作有意见或建议的,可向本中心提出,本中心应及时处理并反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解释权
本规定由本中心负责解释,本中心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本规定进行解释,并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公布。
第十二条 生效及更新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中心有权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本办法进行更新与修订。